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11997号之一
原告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433803.55元及预期付款利息,以121096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圣和学院空调设备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与《圣和学院空调系统安装合同》,由原告承保被告圣和学院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圣和学院空调工程补充该协议》,约定,原合同承保范围变更为:施工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付款条件变更为:经被告审计及被告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两年后无息一次性付清。2017年12月15日,原告完成了全部承保项目的工程施工内容,设计方、监理方等相关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9年12月初,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决算总价为4456804.05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3023000.5元,且工程过质保期。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项目南京圣和交流文化中心大楼的地址在南京市江宁区××,同一登记地址的南京圣和药物研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由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故本案应由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被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军
书记员 周夏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