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7248号
原告: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2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综合研发楼5室。
法定代表人:柏艳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永,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惜,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邮电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祥泰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