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福建省红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153号 原告:**开,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红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72994776D,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开与被告福建省红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