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9459号
原告:辽宁信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勃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姣,女,1987年10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辽宁信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勃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信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天冰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