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5711号
原告:云南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奥斯迪电子商务交易产业园K区9幢4楼整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1879426B。
法定代表人:向春华。
被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层F-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7422942F。
法定代表人:徐喆。
原告云南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281元,由原告云南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