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779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87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二行:保全费4053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系笔误,应更改为“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太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翰威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矫 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子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