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16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01月05日生,朔州市平鲁区人,住平鲁区。
被执行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