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

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住所地新建路118-701。

法定代表人:赵虎平。

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东涧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彪。

被执行人: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太原市东涧河村红裕地段。

法定代表人:贾琛。

太原市政长宜实业公司与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107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8905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29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做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东涧河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以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及本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全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保泉

审判员 张继飞

审判员 芮 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弓晓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