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财保49号
申请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中海金融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913709211676835817C。法定代表人:郭运金。
被申请人:***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5号东盛佳苑小区沿街楼西侧4楼402。组织机构代码:91370902MA94HDT0X4。法定代表人:姜钧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
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630元,由***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洪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瑞雪
书 记 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