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诉前调书402号
原告:山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78号一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经理。
被告:***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以北海力大道以西中海金融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对***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