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5359号
原告:泰安中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1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大街谊民文体楼4**5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以北海力大道以西中海金融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中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泰安中润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中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