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圣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圣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C5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112号济南中海大酒店8602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宁阳大道以北海力大道以西中海金融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上诉人德州圣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6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德州圣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交费期限,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德州圣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州圣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