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21财保33号
申请人: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中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676835817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平县戴庙镇人民政府,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戴庙镇孟垓村。组织机构代码:113709230043147368。
被申请人:东平县戴庙镇中金山村民委员会,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戴庙镇中金山村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4370923ME0482995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
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用于支付申请人款项的账户及两被申请人名下款项12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