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0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1-1)。
负责人:鲁宝兴,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尚华国际大厦A座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503136-8。
法定代表人:徐红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红中,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左克勤,男,1984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方习中,男,1962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居然王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红中、左克勤、方习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