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2229号
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大树下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跃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兴,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珍。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广西省桂林市灵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华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术妍
书 记 员 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