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大树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跃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珍,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10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2年2月18日、3月36日、3月2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2年2月23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
三、2022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4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2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2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9480元,尚有35948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田忠民
审判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