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177号
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跃青。
被申请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珍。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灵川县。
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武将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