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4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村大黄家组。组织机构代码:914310023384896082
法定代表人:陈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支雄,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431081745941884P
法定代表人:李建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润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4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全解军
审 判 员 肖向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珺玲
代理书记员 杨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