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02执3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资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执3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