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081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东江南路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老金康家属楼第三层)。 被执行人: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资兴市资兴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081745941884P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协商同意: 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申请方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冻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撤销东江枫林步行街R栋109号门面的拍卖,并解除查封。解除所有账户后三日内,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方3万元。剩余17万元从2022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之前支付至少1万元,如被执行人经济确实困难时可以支付5000元,但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三个月补足前二个月的欠款。并在2024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81执606号***与***、湖南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