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骏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骏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846号
申请人:济南骏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姜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霞,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济南骏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盛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