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破终3号
上诉人(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620409121X,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果园居委会九组1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丰市兴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6319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益民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法院)(2020)苏0982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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