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22执恢1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3861.00元,执行依据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的(2017)苏13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2017)苏13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2017)苏13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的(2017)苏13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翔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