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3660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6319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益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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