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1965号
原告:倪永华,男,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元,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6319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益民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大丰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0295662L,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22号海运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华与被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永华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永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永华撤回对被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3895元,减半收1947.5元,由原告倪永华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