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5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洋,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文化东路0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林,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与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