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2588号之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074号。
负责人: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华,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文化东路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4943366388。
法定代表人:马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诉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撤诉。
审判员 武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