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65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
负责人:亚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立,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方方,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肥城市。
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文化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与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撤诉。
审判员 袁金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倩
书记员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