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财保622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
负责人:亚军,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文化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用其财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本院已以(2020)鲁0983诉前调5370号登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成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