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83民初295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068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文化路东路0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56号财源大厦901. 负责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用其财产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