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65号之三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赵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乐,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817066X0。
法定代表人:古鹏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东,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远方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709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71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文卿
人民陪审员  冯燕芬
人民陪审员  蒋元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