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8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7890.55元。二、被申请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11个月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092元,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20天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134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仲裁费2365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被申请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税务、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
3、我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保险、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8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山西中晋交能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严 杰
审判员 罗忻昕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