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2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辉,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小区****。
法定代表人:崔玉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  晓  斌
审 判 员     吴捷慧
审 判 员     李学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芳丽
书 记 员     张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