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5717号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0年至2019年加班费537931元;2.被告支付2016年至2020年年终奖50000元;3.被告支付不支付加班费、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330元;4.二被告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原告进入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具体工作为电工。大概在2010年至2015年原告被安排与山西安业人力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担任供电抢修员,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每月工资大概为3500元,年终奖10000元,平时没有加班费。2016年原告又被安排与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被告处,工作岗位及工资均没有变化,但是取消了年终奖。2019年3月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末端融合的理由,强制原告退出一线工作岗位,每天到迎泽街五一广场的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置站报道,每月由被告支付1700元。2020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山西远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二被告没有支付加班费,取消年终奖,无故要求原告退出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严重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提交的晋劳人仲裁字[2020]第118号仲裁裁决书为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因二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本市迎泽区和本市万柏林区,且二被告登记机关均为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告应向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起诉不满足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彩君
人民陪审员 郝亮军
人民陪审员 邹 颖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崔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