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范兴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张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