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联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池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281号
原告中联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1座401-4室。组织机构代码7229693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艰,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联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池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提供的居住证明能够证明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境内。原告认可被告提供之居住证明的真实性,但质疑其合法性及关联性,然而被告未对此种质疑提出相关理由及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质疑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