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1民初198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景苑路18-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