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成保龙与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21民初1980号 原告:***。 被告: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三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