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30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72256-8。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路网点一层230。组织机构代码:23002189-4。
法定代表人林承木,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4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2019年9月2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再经营。
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桂升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