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城市管理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2813号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号。
法定代理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辽河路***号。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东营市城市管理局支付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31620元,赔偿直接损失136356元、赔偿设计费用24000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0514元、返还垫付费用15000元,共计355749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