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962号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
被告: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网球中心西楼201市。
法定代表人:王兰柱。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以被告已主动清偿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承担,退原告244元。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