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8897号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辛熙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苟方方,女,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纪仁峰
审判员  顾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