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91执异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迪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20)鲁0891执679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异议人请求依法解除位于济宁市万丽富德广场4层406室的查封;中止(2020)鲁0891执679号案件的执行;依法认定位于济宁市万丽富德广场4层406室房屋权益归申请人享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异议人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观点,因此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能成立,故应驳回异议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8月23日,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9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3月24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8民终6653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7月13日,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就执行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迪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鲁0891执67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8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兴迪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406室,1层0102号房。
驳回异议人山东涵基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文斌 审判员  邢惠心 审判员  潘玉清
书记员  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