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金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833号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1319号。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金侨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03-6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金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齐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