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4004号
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通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1589元,由原告青岛茂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 克
法官助理 刘梦君
书 记 员 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