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1053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东郊大石坝6幢(现大石坝石油生活小区6幢)2单元4层4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6QP09A。
法定代表人:冉文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延武,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壁,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2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5963973。
法定代表人:刘建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东瓜村村口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P7KXQ68。
负责人:杨云健,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理处积善社区明波钢材市场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55137X。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援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