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县靖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兴街镇甘塘子村民委员会高马脚村。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喜,男,生于1986年10月8日,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执行人:**县靖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出口贸易加工返乡船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积善社区明波建材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靖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623民初12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案款1164487.8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45.00元。于202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反映,其与被执行人**县靖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即:由**县靖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自行给付文山贵義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0元;余下案款664487.80元,在2022年6月1日前自行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623执23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期间,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发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段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