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5民初35号
原告:***,男,回族,1970年9月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兴剑、杨智翔,云南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55137X。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马关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5015219996N。
法定代表人:王佩勇,职务:局长。
住所:马关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家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石佛镇福音街55号,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兴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