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8240号
原告:***,女,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被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积善社区明波钢材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山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卧龙110米大街龙景园(市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唐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山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彦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盘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