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8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住西畴县,现住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丽,砚山县缘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租住于马关县。
被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55137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积善社区明波钢材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职务:董事长。
托诉讼代理人:王西,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托诉讼代理人:钟垒(实习),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向红,男,1970年9月8日生,回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东昌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向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3元,减半收取计295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 秋
审 判 员 徐红春
人民陪审员 林新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国荣